齐心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5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
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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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
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当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会议的要求。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进行通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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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
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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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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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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