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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建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002302    证券简称:西部建设      公告编号:2020—048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中建西部建设股份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2 号),中建西

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30,120,254 股,发行价格为 8.8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2,505.82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82,005.82

万元,债权转股权金额 20,500.00 万元。扣发行费用共计 4,102.6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403.20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662 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十五次董事会议 、第六

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第六届十九次监事会会

议、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2019 年 8 月 23 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因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以及资金需求情况,经各方协商,2020 年 7 月 16 日,

公司(甲方)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邮政

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51007010002576693,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90,187,589.24 元(不包含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的 2 亿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产业链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辉、黄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于 2017 年 12 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之补充,与该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