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1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北新路桥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群超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
保荐代表人姓名:施东 联系电话:0755-8302364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主要问题: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1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规范,且每年聘请会
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进行审核,但未针对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
源制定专门的规范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并经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 3 ) 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12-06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
(3)培训内容
批露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
公司已制定相关制度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过
作指引》、《关于规范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规范,且每年聘请
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
审核,但未针对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
其他资源制定专门的规
范制度。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承诺内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3、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是 不适用
4、分红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3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九州证券同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委派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冯群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超、左廷江。因保荐代表人左廷江于 2017 年
12 月从九州证券离职,九州证券委派保荐代
表人施东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接替左廷江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董事会秘书辞职:
公司原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陈曦因个人原因于 2019 年 3 月 3 日辞去
相关职务。北新路桥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熊保恒先生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任董事
会秘书为止。
2、重大诉讼的进展:
北新路桥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四
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于 2016 年 12 月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受理并于 2018 年 6 月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2016)京民初 96 号],具体判
决如下:(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定金 4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亿元;(2)四川巴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本
判决第一项中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4
亿元中的 2 亿元承担返还责任;(3)驳回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2019 年 4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1311
号],原审判决作出后,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
限公司因未向最高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尚未
执行。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冯群超
施 东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