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8-138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40 在公司总部 13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朱江先生主持。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378,091,733 股。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231 人,代表股份 452,422,4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02,630,248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 人,代表股份 49,792,2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562,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4945%;反对 15,404,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8%;弃权 455,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1,478,7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3.7065%;反对 15,404,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255%;弃权 455,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6,565,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6.4951%;反对 15,378,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92%;弃权 478,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1,481,6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3.7095%;反对 15,378,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93%;弃权 478,1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3%。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721,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06%;反对 14,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3%;弃权 321,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2,637,4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8969%;反对 14,37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725%;弃权 321,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7%。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补建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7,947,0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9056%;反对 21,758,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68%;弃权 347,7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4,857,5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7.2016%;反对 21,758,3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97%;弃权 347,7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7%。 关联股东补建先生、补宇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