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2019-04-04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
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营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我来啦”,2019 年 2 月已更名为“中邮智递
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其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拟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5 亿元整,并由成都我来啦以其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低于 5 亿元的固
定资产为上述信贷业务提供反担保。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前述担保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签署,公司实际提
供担保金额 3 亿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母公司净利润为负,2018 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即计划不派
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
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2、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
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该议案。
四、 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8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们认为朱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
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聘任朱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朱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即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