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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海通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04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通讯        公告编号:2018-026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规定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
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次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67),披露了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修订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等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7〕22 号文
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
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财会〔2017〕7 号)文件要求: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财会〔2017〕8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
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财会〔2017〕14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
并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会〔2017〕22 号相关规定,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会〔2017〕7 号、财会〔2017〕8 号及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定。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
日执行。
    1、公司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
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新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
    2、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表。
    3、公司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相关规定。
    4、公司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号),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对
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相关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
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相关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表决和审议情况
    2018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