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8-28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谨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现对相关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日海通讯香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8
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有者权益的比例为0%。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
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 、 补选宋德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曾庆生先生提出辞职,公司拟补选宋德亮先生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次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根据董事会提供的宋德亮先生的简历,宋德亮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条件,取得了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同意公司董事会补选宋德亮先生为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十次董
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立刚 曾庆生 耿利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