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谨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拟 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立刚 宋德亮 耿利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