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7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月修订)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要约方式;
行: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事会会议决议。
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
项情形的 , 应当在六 (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销。
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项、第(四)项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
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
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给职工。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第一百〇八
工代表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 工代表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
条
副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理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涉及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 (一) 涉及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
第一百一十
项; 项;
二条
(二) 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 (二) 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 20%的事项;
(三)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内的风险投资事项; (三)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内的风险投资事项;
(四)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四)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2
总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总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五) 董事会审批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五) 未达到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可作出决议;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项;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
项; 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的累计计算范围。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 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行。
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行评审。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 事项,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通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条 过;决定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议的 2/3 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第一百二十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三条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
第一百二十 在本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九条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外 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其他职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公司可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五十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八条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3
润。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润。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现金分红政策 (二)现金分红政策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将
2、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值; 策: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红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分红。 2、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4 、除公司 经营环境 或 经营条件 发 生重大变化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值;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润的 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见并公开披露。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红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分红。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 4 、除公司 经营环境 或 经营条件 发 生重大变化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 润的 30%。
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或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见并公开披露。
明。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
4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或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 明。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
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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