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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海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7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月修订)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一)要约方式;
             行: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事会会议决议。
             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
             项情形的 , 应当在六 (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销。
                                                             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项、第(四)项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
             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内转
                                                             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让给职工。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第一百〇八
             工代表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   工代表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
条
             副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理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涉及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    (一) 涉及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
第一百一十
             项;                                           项;
二条
             (二) 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    (二) 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                                    20%的事项;
             (三)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内的风险投资事项;      (三)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内的风险投资事项;
             (四)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四)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2
             总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总资产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五) 董事会审批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五) 未达到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     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可作出决议;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项;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
             项;                                           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的累计计算范围。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     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行。
             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     行评审。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                                                  事项,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通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条                                                          过;决定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议的 2/3 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第一百二十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三条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并在本公司领
第一百二十   在本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九条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外     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其他职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公司可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五十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八条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3
润。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润。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现金分红政策                              (二)现金分红政策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将
2、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值;                                            策: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红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分红。                                          2、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4 、除公司 经营环境 或 经营条件 发 生重大变化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值;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润的 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见并公开披露。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产的 3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红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分红。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      4 、除公司 经营环境 或 经营条件 发 生重大变化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外,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      润的 30%。
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或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见并公开披露。
明。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

                                      4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或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
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
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   明。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
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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