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01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3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披露》(证监许可[2019]2558 号)文核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日海智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2,4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60,64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26,265,011.20 元后余额人民币 1,134,374,988.80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ZK10097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3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日海智能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
1 9550880007206700372 3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滨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2 78150188000204321 90,765,048.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华强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 4000053629100274843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免税大厦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 443066467013001032987 17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华融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5 44250100002900001959 273,609,940.8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宝安路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
6 211223325216800002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福田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7 中信银行深圳笋岗支行 8110301012800527796 1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注:部分银行账户由签约银行的下一级支行开立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支行在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中登记名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滨支行”。
近日,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日海物联”)、银行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日海物联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29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深圳日海物联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深圳东
1 9550886704873000104 0
技术有限公司 滨支行
深圳日海物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2 78150188000211044 0
技术有限公司 司深圳华强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 44250100002900002112 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宝安路支行
日海智能科技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
4 213226700961700001 0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福田支行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00720670037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AIOT 运营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深 圳 华 强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7815018800020432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AIOT 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53629100274843,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306646701300103298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290000195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1223325216800002,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280052779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唐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67048730001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AIOT 运营
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华 强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7815018800021104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AIOT 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2900002112,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1322670096170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
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昆仑、唐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0]ZK10097 号)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