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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海智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谨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对相
关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日海通服、芯讯通、龙尚科技、日海物联、武汉日海、智能设
备、隆嘉云网、智慧城市、日海物联网、日海技术和重庆芯讯通向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上述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
保,各子公司也可为母公司日海智能担保,上述担保的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担保,
且每笔担保额度不超过5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的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1,617.00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19.20%。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
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从2020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
况出发,考虑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及公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经营情况等,我们对2020年度报告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1 年度公司向润良泰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短期资金需
求,提高融资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综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
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认可,一致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
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