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2-01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
公司已将上述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为公司提供
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聘任大华
会所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
及股东权益,尤其中小股东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