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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海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日海智能科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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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三)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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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时间内按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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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
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
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
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签发手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调查以
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
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
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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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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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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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
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
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除按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解聘职务外,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0 年 1 月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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