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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日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2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
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独立交易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方股东或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应当回避或放弃表决权;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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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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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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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八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
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4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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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除外。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除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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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参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
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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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上
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
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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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公
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
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下
述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
为准;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
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
者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
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标准,适
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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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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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
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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