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ST日海 公告编号:2022-050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日 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通服”)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 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日海通服就上海华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华仓”)拖欠合同款事项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已 予以受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及所在地: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广州市 (二)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华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刘灯筛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 53,762,062.22 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截止 2021 年 9 月 22 日逾期付款 违约金 11,275,024.45 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的违约金 (以 53,762,062.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开始,计算 至被申请人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为 1,075,241.24 元); 以上第 1、2、3 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 66,112,327.91 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四)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上海华仓(发包人)与日海通服(承包人)签订《项目总 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为:1、承包人负责承建上海华仓通信南翔数据中心二期 项目;2、合同约定价款暂定总价 4,049.851937 万元,最终以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 算等;3、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视为违约,未支付款项违约利率为年 化利率 24%,直至清偿完毕;4、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均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同日,日海通服与上海华仓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约定上海华仓同意以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项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给日海通服,为上海华仓履行《项目总承包 合同》提供担保。后双方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9 年 1 月 24 日,刘灯筛向日海通服出具《担保函》,承诺就上海华仓在《项 目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就担保的任何争议,同意提 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将案涉项目施工完毕,但上海华仓未按 时足额支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后日海通服多次催促无果。上海华仓应就全部 欠款及按原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向日海通服一次性清偿完毕。因上海华 仓以案涉机器设备抵押给日海通服,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因此,日海通服有权就 上述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刘灯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 对上海华仓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共有 41 件主要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证合同 纠纷等,案件涉及总金额为 30,796.76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11.74%,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被告/被申请 序号 原告/申请人 案由 诉讼请求 标的金额 受理机构 进展情况 人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 53,762,062.22 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截止 2021 年 9 月 22 日逾期付款违约 金 11,275,024.45 元;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的违约金(以 上海华仓通 53,762,062.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开始,计算至被申 日海通信服 承揽合同 广州仲裁 已立案, 1 信技术有限 请人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为 1,075,241.24 元); 6,611.23 务有限公司 纠纷 委员会 待开庭 公司、刘灯筛 以上第 1、2、3 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 66,112,327.91 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财产(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1、请求判令被告一张艺、被告二区云清对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款 62,332,670.21 元, 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管理费 2,785,187.32 元,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项目垫付利息 7,869,397.36 元,立即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的逾期付款 违约金(以 72,987,254.8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开始, 张艺、区云 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为 14,013,552.94 元); 清、广东优世 广州市天 日海通信服 保证合同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区云清抵押给原告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号:粤(2018) 2 联合产业投 8,700.08 河区人民 待开庭 务有限公司 纠纷 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47638 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资基金有限 法院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广东优世联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 100% 公司 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80017831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广东优世联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对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合 计为 87,000,807.83 元。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海南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为: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80,484,095.18 元,立即向原告支付 汤福根、廖高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的违约利息(以 80,484,095.18 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广州市黄 日海通信服 鹰、中鹏云企 保证合同 已开庭, 3 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 8,093.48 埔区人民 务有限公司 业管理(深 纠纷 待判决 为 450,710.9 元); 法院 圳)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60000202100000263) 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海南中数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 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 80,934,806.08 元。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一期合同款项 1,544,882.29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计, 以 1,744,882.29 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12 日,违 约金为 2,093.86 元;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以 1,544,882.29 元为本金,按每日 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为 5,870.55 元; 青岛圣火能 3、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二期应付款项 4,115,106.07 元; 深圳日海物 源有限公司、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二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 深圳市南 已开庭, 4 联技术有限 北京城联能 合同纠纷 以 4,115,106.07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1,461.37 山区人民 待判决 公司 源有限公司、 5、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三期应付款项 8,885,701.75 元; 法院 郑雷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三期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 以 8,885,701.75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7、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 6 万元人民币;上述 1-7 项诉请金额暂 计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总额为 1,4613,654.52 元。 8、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 12,117,930 元以及违约金 上海瀛凌电 2,458,750.14 元(违约金以 12,417,93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计算,自 2020 年 7 深圳日海智 气科技有限 深圳市南 月 25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 已交诉讼 5 慧城市科技 公司、山东凌 合同纠纷 1,457.67 山区人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 1 项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 费 有限公司 宝电气有限 法院 责任; 公司、郭长宝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小计 26,323.83 - 6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以下的小额诉讼共 36 件,合计 4,47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