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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日海: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3年4月)2023-04-17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防止和杜绝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
护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
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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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严格遵守《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
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风控合规部、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
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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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
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定期对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控股股
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时,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
大股东、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
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
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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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协助、纵容
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
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的《防范大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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