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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1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0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180004-00009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山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元清律师、
龚东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南山控股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
山控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山控股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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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山控股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 年 11 月 30 日,南山控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8 年 12 月 1 日,南山控股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

     3.2018 年 12 月 1 日,南山控股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召开方式、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赤湾
六路 8 号赤湾总部大厦 6 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3: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南山控股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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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南山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山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南山控股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025,079,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874%。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 人,代表股份 787,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2,025,866,8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165%。上述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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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南山控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南
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议案 7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5,852,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11%;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5,079,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反对 427,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359,7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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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37,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89.6724%;反对 427,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5.6093%;
弃权 359,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7184%。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5,852,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11%;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5,852,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11%;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25,852,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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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8111%;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69,884,17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57%;反对 2,963,112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1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661,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61.1392%;反对 2,963,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8.860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2,832,88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99.8111%;反对 14,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88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山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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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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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震国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罗元清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龚东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