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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控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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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315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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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年11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2022 年 12 月 3 日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22年12月15日下午15: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 告在深
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1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1,898,444,4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0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0,805,074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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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28,604,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6%;反对
36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284,20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2.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1,929,11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
1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6,099,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7%;反对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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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
企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4.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929,11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
1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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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315 号)
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韩   雯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