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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联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6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201 号



致: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亚联发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亚联发展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
议》”);

    2. 贵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12月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
金融科技大厦24层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15:00至
2018年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永彬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143,353,416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6.46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4,0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0.001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也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除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54,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53,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 0 股。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354,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0 股。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的 78,000,000 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______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______




                                            李   航__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