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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联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0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其中在《上市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会计师审计公司2018年度
 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
 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
 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到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截至2018年
 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就本次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对子公司担保以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13,1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796,404.87美元(不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以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合计13,10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308.10万元,占公司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5%,实际担保余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子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393,12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96,8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
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
规划。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
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
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
理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经核查,在确保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即富”)
及其全资子公司、全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含)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上海即富及其下属公司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关于
调整控股子公司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五、《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超额业绩奖励系根据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收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约定进行。上述
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高岩                    刘永泽               迟维君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