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董事、监事津贴制度(2011年8月)2011-08-31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董事、监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
确保企业健康运营,根据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切实激励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
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公司给董事、监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风险津贴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 董事津贴;
(二) 监事津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
进入公司成本。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
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同时参照行业惯例。公司设立董事、监事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5 万元/年(税前); 非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
币 2 万元/年(税前);
(二)监事津贴为人民币 2 万元/年(税前)。
第七条 董事、监事除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获得津贴,与其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监事外的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没有必然关联。
第八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通过当日起每
月计算发放。
第九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
董事、监事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
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
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
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
贡献。
第十一条 任期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
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