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09-16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1-03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9月1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011年9月16日下午2:30时在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久立不锈钢工业园研
发中心205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46,08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2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志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088,65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088,65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志江先生、蔡兴强先生、芮勇先生、李郑周
先生、张建新先生、郑杰英女士、严圣祥先生、徐亚明女士、虞迪锋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严圣祥先生、徐亚明女士、虞迪锋先生为独立董事,其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 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 选举蔡兴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 选举芮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4 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5 选举张建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6 选举郑杰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 选举严圣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 选举徐亚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3 选举虞迪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吕林芳先生、王学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许文鑫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吕林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选举王学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6,088,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088,65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刘志华、何晶晶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