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2年3月)2012-03-1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远
期结售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
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
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
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远期
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
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额度,在批准的额度内实施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计
划内远期结售汇协议授权董事长签署。
第十二条 新增远期结售汇业务,标的额折合人民币在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数不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在12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数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5%以上,2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在20%以
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子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
实施。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
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的
审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国际贸易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部门,负责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
远期结售汇计划。国际贸易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国际贸易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
要依据,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
申请以锁定汇率。
3、供应部应将进口设备及原材料的协议于签约之日起3天内交财务部备案,并提出
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
4、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国际贸易部及
供应部的远期结售汇申请,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
远期结售汇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5、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门应每月出具远期结售汇报表,报送审计部、国际贸易部、供应部。远
期结售汇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币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
7、公司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
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
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
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
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审计部应认真履
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
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按公司规定
进行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