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2-06-11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
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同意将《关于公司股
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鉴于公司本次受让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集团)在湖
州久立管件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86.11%股权(久立集团持有出资 3100 万元),公司决定
以评估结果 42,678,788.86 元作为管件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并以此为依据,确
定每股 1.19 元收购久立集团所持有的管件公司 3,100 万股权,合计确定收购价为
3,689 万元。本次股权受让不仅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规范公司发展,而且可以更好
地整合特种合金材料的上下游资源,通过进一步深加工,丰富产业链,拓展产业规
模,增加产品品种,实现下游产品的多样化。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司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和
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相关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定价公允,价
格合理,对中小股东是公平的,没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
独立董事:严圣祥、徐亚明、虞迪锋
20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