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3-11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证券代码:002318 公告编号:2014-017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1号)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8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8,7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手续费等10,046,552.94元后,募集资金额为
476,953,447.0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3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4]36号
《验证报告》。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信息披
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11,9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474,041,547.06元。募集资金净额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
证,并出具了天健审 [2014]620号《鉴证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湖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吴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其中公司“年产2万吨LNG等输送用大口径管道及组件项目”募集资金
存放于建行湖州分行,“年产1万吨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用特殊钢与钛
合金复合管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工行吴兴支行。由于公司与建行湖州分行签订的协议及
公司与工行吴兴支行签订的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
容合并披露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可
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未来可能会以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或通知存款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存,
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晓娟可以随时到建行湖州分行、
工行吴兴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信证券。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建行湖州分行、工行吴兴支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