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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关于“久立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2014-07-01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4-060
债券代码:128004              债券简称:久立转债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久立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3元/张(含当期利息、含税)
    回售申报期:2014年6月30日至7月4日
    回售资金到帐日:2014年7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细则》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久立转债”回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原因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召开的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1万吨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用特殊钢与钛合

金复合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天管久立特材有限公司(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披露日期:2014年5月7日;公告编
号:2014-034)。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

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含税)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

公司债券。由此,“久立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本次回售价格为“久立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含税),即103元/张。因“久
立转债”为第一个计息年度(计息起止日为2014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利率为0.5%。
本次回售以2014年6月30日为计息截止日,截至2014年6月30日债券持有人应得本计息年度
利息为0.17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 20%
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 102.96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
资者(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 102.98
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3 元/
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回售“久立转债”所得利息按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
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
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
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
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
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其他说明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久立转债”。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公司对于回售事项的公告期安排如下: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

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两次。公告发布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

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照前述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久立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
中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资金划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到帐日为2014年7月11日。回
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久立转债”在回售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久立转债”持有人发出
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及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
转股、转托管。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寿昊添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诸睦漾路1899号

电   话:0572-2539125

传   真:0572-2539799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