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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7-02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证券代码:002318              公告编号:2014-06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1号)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48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8,7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手续费等10,046,552.94元后,募集资金额为
476,953,447.0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3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4]36号
《验证报告》。上述到位的募集资金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信息披
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11,9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474,041,547.06元。募集资金净额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
证,并出具了天健审 [2014]620号《鉴证报告》。
    2014年6月1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之一
的年产1万吨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用特殊钢与钛合金复合管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方案,同意项目由公司实施变更为由控股子公司即浙江天管
久立特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管久立”)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天管久立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天管久
立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吴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吴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天管久立已在工行吴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天管久立与工行吴兴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天管久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天管久立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天管久立和工行吴兴支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天管久立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晓娟可以随时到工行吴兴支行查
询、复印天管久立专户的资料;工行吴兴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吴兴支行查询天管久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吴兴支行查询天管久立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行吴兴支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天管久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工行吴兴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管久立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工行吴兴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吴兴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天管久
立、工行吴兴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工行吴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管久立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天管久立、工行吴兴支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