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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关于“久立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公告2014-09-02  

						  股票代码:002318               股票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4-075
可转债代码:128004           可转债简称:久立转债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久立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318       股票简称:久立特材
    可转债代码:128004     可转债简称:久立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19.76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14年9月4日至2020年2月24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1 号文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487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8,700 万元,期限 6 年。发行
方式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
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
金额不足 48,7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圳上[2014]105号”文同意,公司48,700万元的可转债于2014年3月14日

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可转债简称“久立转债”,可转债代码“128004”。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久立转债自2014年9
月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48,700万元

    (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张,共计487万张。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30%、第五年
1.70%、第六年2.10%。

    (四)债券期限:六年,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五)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4年3月3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即2014年9月4日至2020年2月24日止)。

    (六)转股价格:人民币19.76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久立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
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
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
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
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4年9月4日至2020年2月24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
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久立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
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
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久立转债采用每年付息1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久立转债发行首日,即2014年2
月25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
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9.9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久立转债的最新转股价格为:19.76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系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所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
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二)转股价格调整的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
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
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
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
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久立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时,持有久立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
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
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
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
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久立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
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

    ①在久立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
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公司在赎回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久立转债未转股的票面金额少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时,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债。

    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久立转债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 70%时,久立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
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
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久立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 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
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
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六、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久立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募集说明
书全文。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2-2539125;0572-2539041
传真:0572-2539799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