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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3  

						久立特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
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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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16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22日下午15:00 的任
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志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9,736,44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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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
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8,075,67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4.52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0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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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
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0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10,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73,8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8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10,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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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73,8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8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0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7,804,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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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8,068,271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7,400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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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忠兰_______________




                                                    王锦秀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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