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1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
意《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有关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按照发行价格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
5、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严圣祥 徐亚明 王德忠
201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