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1-1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
及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
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政策及规范文件规定,同时根据当
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
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划,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
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4、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同
时,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五、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
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
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七、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
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