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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修订)。
    2、关于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和《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有关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按照发行价格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修订)。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业务扩展期,对其增资是为其市场
开拓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双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合理公允,公司以货币
资金增资5,100万元;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4,900万元,其中以实物、土地
使用权出资的作价3,067.24万元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足部分以货币资金补足。本次增
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
案》。




                                             独立董事:严圣祥 徐亚明 王德忠
                                                            201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