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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7-09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17 年 11 月 9 日 14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9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周志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44,100,46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891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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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44,099,56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890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0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0.000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656,535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0.196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
行表决,选举周志江先生、李郑周先生、章宇旭先生、郑杰英女士、徐阿敏先生、杨佩芬女
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顾国兴先生、缪兰娟女士、郑万青先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2) 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2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3) 选举章宇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4) 选举郑杰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5) 选举徐阿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3
   (6) 选举杨佩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7) 选举顾国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8) 选举缪兰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9) 选举郑万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4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潘佳燕女士、赵信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潘佳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2) 选举赵信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9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5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344,099,5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55,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
    反对 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阮曼曼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
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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