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7-107
债券代码:128019 债券简称:久立转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3 号)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1,0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0 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1,300 万元)
后加上利息收入(36,501.47 元)的余额 1,027,036,501.47 元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汇
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存储账户,账号为
33050164350009001899。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
健验[2017]455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绿
色专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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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4350009001899,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67,035,741.47 元。该
专户仅用于年产 5500KM 核电、半导体、医药、仪器仪表等领域用精密管材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可能会以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通知存
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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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绿色专营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甲方: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绿色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100101040034212,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3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工业自动化与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可能会以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通知存
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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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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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4073638101,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3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年产 1000 吨航空航天材料及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可能会以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通知存
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世涛、王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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