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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关于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二)2018-04-24  

						           关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二)




              关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二)


优先级委托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次级委托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鉴于:
   (1)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已于 2015 年 4 月共
               同签署了《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
               理合同》”),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集合计划”)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成立;
   (2)       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次级份额担保人
               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签署了《关于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以下统称“原合同”;


   现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共同要求修改原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限、集合计划的分级等相关条款,经管理人、托管人及委托人各方协商一致,各
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合同相关约定的变
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根据原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将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到期。现各方同意将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为“本集合计划不设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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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
终止并进行清算”。
    2、根据原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现各方同意取消本集合
计划的分级安排,所有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将享有同等的权益。
    3、截至【2018 年 4 月 13 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0.303】元。集合
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份额共计【1.3 亿】份,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为【0.606】;
次级份额共计【1.3 亿】份,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 0。
    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本集合计划的分级安排取消,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
额按同等比例转为集合计划的一般份额,份额净值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优先级委托人确认并同意,其所持有的优先级份额转为一般份额,相应其
所持有的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将发生变化,差异金额为(转换当日优先级份额
单位净值-转换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优先级份额,如
果当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高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优先级委托人将面临损失。
    次级委托人确认并同意,其所持有的次级份额转为一般份额,相应其所持
有的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将发生变化,差异金额为(转换当日次级份额单位净
值-转换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份额,如果当日次级
份额单位净值高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次级委托人将面临损失。
    4、委托人承诺不会利用本集合计划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股、违规交易、
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操作;不会与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或管理人其他人员交流
任何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也不会利用本集合计划规避上述行为相关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定。
    5、本补充协议涉及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管
理合同》变更的内容”。
    6、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与《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
未约定事宜仍按原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7、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8、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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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久立成长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补
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优先级委托人(盖章):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次级委托人(盖章):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盖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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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管理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第二章“释义”
       删除关于“优先级份额、份额 A”、“次级份额、份额 B”、“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优先级委托人”、
“次级份额持有人、次级委托人”的释义及描述。


       二、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第(五)条“存续期限”的内容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
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2、删除第(九)条“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中“1、
风险收益特征”的以下内容: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本集合计划优
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推广。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高风险,高收益。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
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
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推广。”


       三、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变更的主要内容
       1、删除“(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1、参与的办理时间”项下“(2)临
时开放期参与”的以下内容:
       “临时开放期内参与的份额为次级份额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情形下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差额补足义务等。”
       2、将“(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的“2、参与的原则”的第(2)项变更
为:
       “(2)本集合计划份额在推广期内,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
算份额。”
       3、将“(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的“2、参与的原则”的第(6)项变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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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 2.6 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
转的计划份额)。”
       4、将“(一)集合计划的参与”中的“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下的“(2)
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的“2)临时开放期参与”内容变更为:
       “参与份额=申请参与总金额/参与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5、将“(二)集合计划的退出”中的“(2)临时开放期退出”的内容变更
为:
       “当全体委托人向管理人提议并经管理人同意后,管理人可以设置临时开
放期,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6、删除“(二)集合计划的退出”项下的“2、退出的原则”的第(3)项。
       7、将“(二)集合计划的退出”项下的“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的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内容变更为: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8、删除“(二)集合计划的退出”项下的第 6 款 “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
出预约”。
       9、删除“(二)集合计划的退出”项下的第 10 款 “强制退出”。


       四、第七章“担保”
       删除本章全部内容。


       五、第十三章“集合计划估值”
       1、删除“(二)资产净值”项下的 “集合计划次级份额资产净值等于本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减去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
       2、(三)单位净值项下的“集合计划计划财产净值和各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
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单位净值的计算公式请见本合同第八部分
第(三)条第 4 点。”变更为“集合计划计划财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由资产管理人
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3、删除“(八)估值程序”项下的 “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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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第八章“集合计划的分级”
    将本章内容变更为:“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设计。”
    七、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约定收益支付与收益分配”
    将本章标题变更为“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内容变更为:“本集合计划存续
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八、第十六章“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中变更的主要内容
    将“(三)投资策略”项下的“2、股票投资策略”内容变更为: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
谋求收益,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本集合计划锁定期内,本集合计划将不进行任何投资操作;本集合计划锁定
期届满后,管理人在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将持有的久立特材股
票减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第十九章“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将“(一)定期报告”项下“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的以下内容:
    “披露时间: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份额A及
份额B的单位净值。”
    变更为:
    “披露时间: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第二十一章“集合计划的展期”,将本章内容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无展期安排。”


    十一、第二十二章“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将第(二)条“集合计划的清算”之第3款变更为: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
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
额的比例,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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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


    十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将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之“1、委托人的权利”中第(1)项
变更为:“享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
    2、将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之“1、委托人的权利”中第(1)项
变更为:“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删除“(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之“2、委托人的义务”的第(4)项,
后续序号相应调整。


    十三、第二十五章“风险揭示”
    删除“(九)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项下的“2、优先级份额特有风险”和“3、
次级份额特有风险”。


    十四、附件2“管理人及委托人联系方式”

    删除关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和“次级份额委托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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