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4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久
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制定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员工
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后,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可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
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子公司自
有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子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进
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顾国兴、缪兰娟、郑万青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