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1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召集,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郑周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股东7名),代表股份373,352,54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2.82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统计数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10,791,8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2380%。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份。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 (代表股东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84,144,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0666%。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持有股份10,791,8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238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3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周志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1.2选举李郑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1.3选举章宇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1.4选举徐阿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1.5选举杨佩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4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1.6选举蔡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4,075,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2,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5%。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郑万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4,095,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3,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 2.2选举缪兰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4,095,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3,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5%。 2.3选举孙汉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4,242,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889,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50%。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施泉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83,664,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2,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56%。 5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2选举沈宇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384,242,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889,5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久立特材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阮曼曼______________ 陈根雄______________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