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提前赎回“久立转2”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11月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久立转2”)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久立特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 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久立转2”。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