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久立特材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久立集团”) 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 之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久立特材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就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本次增持股份的真实性以及本次 增持股份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根据久立特材提供的增持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久立集团成立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 , 目 前 持 有 湖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5007042023803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蔡兴强,注册资本为 12399 万元,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镇西镇长生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钢材轧制;钢铁冶炼;钢铸件、浇 铸件、元钢、金属门窗、电工器件、电线电缆及配件的生产与销售;机械制造及 维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服装、纺织原 料及产品、纸张、竹制品、焦炭、冶金炉料、矿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 见外经贸部批文),农副产品收购(食品、国家禁止及限制收购的除外)。 2、根据久立特材提供的股东名册、久立集团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即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实际增持前一个交易日), 久立集团持有久立特材 333,023,186 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39.57%。此 外,久立集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材 3,542,802 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 份总数的 0.42%。 3、根据久立集团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久立集团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久立集团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法人,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 格。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股份前,久立集团持有久立特材 333,023,186 股股份, 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39.57%。此外,久立集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 材 3,542,802 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0.42%。 2、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久立特材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 到1%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后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久立集团于2020 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共计8,415,4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 资者利益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久立集团将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交易情况择机进一步增持,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含2020 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4日已增持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明珠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增持人资金对账 单、增持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久立特材核实,久立集团本次系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久立特材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股) 增持方式 号 1 2020年5月26日 646,600 2 2020年5月27日 1,820,100 3 2020年5月28日 1,384,000 4 2020年5月29日 1,473,900 集中竞价 5 2020年6月1日 1,335,400 6 2020 年 6 月 2 日 457,400 7 2020 年 6 月 3 日 1,100,000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8 2020 年 6 月 4 日 198,000 9 2020 年 6 月 5 日 68,500 10 2020 年 6 月 9 日 257,700 11 2020 年 6 月 10 日 325,302 12 2020 年 6 月 11 日 408,285 13 2020 年 6 月 12 日 776,900 14 2020 年 6 月 15 日 382,800 15 2020 年 11 月 27 日 200,000 16 2020 年 11 月 30 日 400,000 17 2020 年 12 月 2 日 100,000 合计 11,334,887 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久立集团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增持 久立特材 11,334,887 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1.22%。 4、增持人目前持股情况 根据久立集团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久立特材核实,自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 施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久立集团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经过本次增持股份,截至本次增持股份完成日,久立集团 持有久立特材 344,358,073 股股份,占久立特材股份总数的 37.21%。此外,久立集团通过股票 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材 3,542,802 股股份,占本次增持股份完成日久立特材股份 总数的 0.3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久立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久立集团持有久立特材 39.57%的股份, 并通过股票收益互换持有久立特材 0.42%的股份。本次增持股份期间,久立集团 累计增持久立特材 11,334,887 股股份,占本次增持股份完成日久立特材股份总数 的 1.22%,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所律师注意到,尽管久立集团因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但 持股比例减少。根据久立特材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向久立特材高级管理 人 员 确 认 , 久 立特 材 目 前 处 于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期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841,540,765 股(本次增持股份实际增持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5 月 25 日) 变更为 925,422,664 股(本次增持股份完成日,即 2020 年 12 月 4 日),久立集团 持股比例因此下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久立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 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久立特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黄忠兰 邓亚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