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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2022-04-26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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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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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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