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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久立特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2022-04-26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
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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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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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
部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决策,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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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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