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出售永兴材料部分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投资计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郑万青、缪兰娟、赵志毅 202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