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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苏诚先生和周宇宾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
立董事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同意选举苏诚先生和周宇宾女士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选举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经充分了解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柴晓岩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柴晓岩先生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章琳金女士的个人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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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二)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章琳金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
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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