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10-30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沙振权 王 悦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