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5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签订<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补
充协议之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樟树市拓美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樟树市云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崔佳、肖诗
强签订《关于北京轩翔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之
二》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此次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沙振权 王 悦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