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7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珠海市乐通化工
"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珠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6328040237。
第三条 公司以珠海市乐通化工制造有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19 日经中
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2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
业执照。 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东大会作出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作出述职报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表决。 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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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设董事长 1 人。 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设独立董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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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 司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6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上述财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