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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统称“新
金融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准则。

     (三)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会计规则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新金融准则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等。
    5、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
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
理变更,不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涉及
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
成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