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为华英顺昌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江苏华英顺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英顺昌”)提供担
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作出的。华英顺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且华英顺昌自然人股东戴祥松、李荣
春、史兰已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拟为华英泽众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为山东华英泽众禽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英泽
众”)提供担保事项,是基于华英泽众正常经营所需所作出的,且充
分考虑了华英泽众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华英泽众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拥有绝对控制力,且华英泽众另一股东自然人张兴坤已
与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
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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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
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拟为合同养殖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公司拟为90名合同养殖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事项,此次担保是为了有效解决公司合同养殖户立体养殖场建设及
养殖配套流资的资金需求,且充分考虑了上述合同养殖户的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的合作历史和信用状况。且合同养殖户在具体办理贷款
时将与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
和防范担保风险。本次担保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张威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相
关资料,张威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张威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张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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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虎平 苏文忠 武宗章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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