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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英农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9-01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14时在公司
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3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
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
于2019年3月28日14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
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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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公司
股 份 145,902,420 股 , 占 公 司 现 有 股 份 总 数 534,291,100 股 的
27.307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88,015,8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6.473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参加会议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57,886,62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的10.834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
股 东 共 计 35 名 , 代 表 股 份 7,253,720 股 , 占 公 司 现 有 股 份 总 数
1.357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694,4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99.8574%;反对票208,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1426%;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45,7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325%;反对2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867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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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145,714,3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99.8711%;反对票188,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1289%;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65,6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68%;反对1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593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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