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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30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
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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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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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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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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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
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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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